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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纳须知,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

发布日期:2014-08-29 来源:用友官网; 作者:郭艳萍 浏览次数:

   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: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;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。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,做账账核对;账款核对,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,将所有移交的票、款、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,按册向接交人点清,然后由交、接、监三方签字盖章。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。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:

  第一阶段,交接准备。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(1)在出纳帐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,并加盖名章。
(2)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,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。
(3)将出纳帐登记完毕,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。
(4)出纳帐与现金、银行存款总帐核对相符,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,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。
(5)编制“移交清册”,填明移交的帐簿、凭证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票簿、文件资料、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。

  第二阶段,交接阶段。出纳员的离职交接,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,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。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。

(1)现金、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帐和备查帐簿余额进行点收。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,移交人要负责查清。
(2)接交人办理接收后,应在出纳帐启用表(见下表)上填写接收时间,并签名盖章。
(3)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(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、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)和其它实物。
(4)接交人应核对出纳帐与总帐、出纳帐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是否相符,如有不符,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,在移交清册中注明,并负责处理。
(5)出纳帐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,不得遗漏。如有短缺,由移交人查明原因,在移交清册中注明,由移交人负责。

  第三阶段,交接结束。交接完毕后,交接双方和监交人,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。移交清册必须具备:单位名称、交接日期、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,以及移交清册页数、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。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,交双方各执一份,存档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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